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不受1年限制,但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