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

  1.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2. 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3. 出现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专业结论的情形
  4. 仲裁机构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止情形消除后,仲裁程序应当恢复。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