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