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仲裁中缺席裁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申请人缺席: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 被申请人缺席: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注:正当理由通常指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需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