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2.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