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时效已过的案件原则上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例外情形: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行政行为作出后1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