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对于重复起诉的审理,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 审查起诉条件:法院首先审查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重点核查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 认定重复起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同时满足以下情形视为重复起诉:
    •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
    • 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 处理方式
    • 若认定属于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则驳回起诉);
    • 若因新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可能构成新的诉讼标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4. 特殊情形: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或再审申请,不视为重复起诉。

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前诉裁判文书综合判断,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矛盾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