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方法如下:

  1. 一般原则: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2. 垂直领导部门:海关、金融、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 省级政府派出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行政公署申请
  4. 特殊情形: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机关申请,对决定不服可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5. 共同行政行为: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决定,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6. 被撤销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具体可参考《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