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原因包括:
- 权力分工原则: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立法性质,司法权不宜直接干预行政立法权;
- 对象不特定性:其约束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缺乏具体行政相对人;
- 间接救济途径: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允许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但仍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本身。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原因包括:
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允许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但仍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