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商业秘密质证时,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 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向法院申请对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
  2. 提交保密声明:提供商业秘密证据时,应书面说明保密内容及范围,并标注"商业秘密"标识。
  3. 限制质证范围:法院可要求对方当事人签署保密协议,或仅允许代理律师查阅涉密证据。
  4. 专业机构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性进行专业认定。
  5. 法庭特别程序:采用隔离质证、分阶段出示证据等方式,避免二次泄密。

关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明确涉密证据的质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