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则如下:
-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时,原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合法性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
- 复议机关单独被告的情形: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需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 举证内容:需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规范性文件,以及证明复议程序合法的材料(如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书等)。
- 举证期限: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无证据。
特殊说明:复议机关不作为案件,原告需举证曾提出申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