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撤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4.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符合法定条件。

特殊情形: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