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导致损害的赔偿标准:
-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