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公民、法人等)仅需在特定情况下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例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或主张行政赔偿时证明损害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