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 行政复议: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3. 申诉渠道:通过信访、监察机关等法定监督途径反映问题。
  4. 注意事项: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注意法定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