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如下:

  1.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证据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形式。
  3. 举证期限: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无证据。
  4. 补充证据限制: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殊情形:

  • 涉及行政赔偿时,原告需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 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可能面临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