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直接起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