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金纠纷的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超过时效未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时效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