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管辖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原行政机关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特殊管辖:包括对派出机关、被授权组织等特殊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