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区域确定规则如下:
- 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