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侵权人举证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需举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耐用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