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