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一般情形: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复议案件
    •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其为被告。
  3. 委托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 派出机构:有法律授权的,该机构为被告;无授权的,设立机关为被告。
  5.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