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复议机关为被告。
  3. 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4. 委托关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 撤销或变更后的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