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撤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必须由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
  2. 不损害公共利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非必须):若因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而撤诉,需审查改变后的合法性;
  4. 法院审查批准:法院需对撤诉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是否准许。

注意: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