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公司住所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约定管辖:若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优先适用。

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特殊类型公司的纠纷可能存在专属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