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主体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 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股东
  3. 一人公司股东 -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5. 分支机构所属法人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其所属企业法人
  6. 财产继受人 - 被执行人分立、合并后的新设实体或权利义务承受人
  7. 虚假清算责任人 - 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董事
  8. 担保人 - 案件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追加裁定,被追加人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