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区别如下:

  •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或《仲裁法》第63条。
  •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
  • 程序阶段不同:撤销仲裁裁决在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
  •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裁决彻底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本次执行,裁决效力仍存在。
  • 审查标准差异:撤销侧重程序合法性;不予执行还可能审查证据伪造等实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