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区别如下:

  1.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则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
  2. 适用阶段不同:撤销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后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
  3. 法律后果不同:裁决被撤销后彻底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本次执行,裁决效力仍存在。
  4. 审查标准不同:撤销裁决侧重程序合法性;不予执行还审查证据真实性等实体问题。
  5. 救济效果不同:撤销裁决后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诉讼;不予执行后申请人只能另寻救济途径。

两种程序都受《仲裁法》规范,但分别对应第五十八条(撤销)和第六十三条(不予执行)的不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