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 特殊情形处理:终局裁决仅用人单位可申请撤销,劳动者不服的可直接起诉

注意事项:逾期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