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效仲裁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依据无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1. 部分无效情形:若协议仅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仲裁合意,有效部分仍可申请仲裁
  2. 事后追认:协议无效事由消除后,双方以实际行为确认仲裁意愿的
  3. 管辖异议时效: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仲裁管辖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17-18条明确规定四种无效情形:(1)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范围;(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3)一方胁迫订立;(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达不成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