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组成仲裁庭

    双方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普通程序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易程序为1名。

  • 开庭通知

    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后,提前15日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 庭审调查

    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仲裁庭询问等环节,可进行多轮辩论。

  • 调解程序

    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 作出裁决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在组庭后4-6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