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地域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选择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认为无管辖权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