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监督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2.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由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提出。
  3. 审查标准不同:撤销侧重程序合法性;不予执行还包括实体审查(如证据伪造)。
  4.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裁决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强制执行效力。

两者可先后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理由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