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仲裁裁决的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补正内容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补正裁决不影响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