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开庭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仲裁请求。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 对方当事人同意修改且仲裁庭认为合理的;
  2.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且修改不会导致仲裁程序不当拖延的。

修改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需重新给予对方答辩期。重大修改可能导致重新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