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主要区别如下:
-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或第274条。
-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由当事人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
- 审查内容不同:撤销审查程序问题;不予执行既审查程序也审查实体。
-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争议可重新仲裁或诉讼;不予执行后裁决效力终止但不可重新仲裁。
- 时效不同:撤销申请需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不予执行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特殊情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均仅审查程序问题,依据《仲裁法》第70条、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