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决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2.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由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申请。
  3. 处理机构不同:撤销由仲裁委所在地中院处理;不予执行由执行法院处理。
  4.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裁决无效;不予执行仅阻却执行效力。

两者都属司法监督程序,但撤销是彻底否定裁决效力,不予执行仅阻止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