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不同:不予执行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则依据《仲裁法》的具体条款。
  2. 申请主体不同:不予执行只能由被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可由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3. 受理机关不同:不予执行由执行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
  4. 法律后果不同:不予执行仅阻却执行效力;撤销裁决则使裁决完全失去法律效力。
  5. 审查标准不同:不予执行审查包括证据伪造等实体问题;撤销主要审查程序违法等事项。
  6. 时效规定不同:撤销申请需在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两种程序都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但适用情形和效果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