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或《仲裁法》第63条。
  2.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裁决由当事人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
  3. 审查标准不同:撤销程序审查仲裁程序合法性;不予执行还审查证据伪造等实体问题。
  4. 法律后果不同:裁决被撤销后失效;不予执行仅阻却本次执行程序。
  5. 时效不同:撤销申请需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二者共同点在于均属于司法监督手段,且部分法定事由重叠(如仲裁协议无效、超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