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
  3.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 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若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