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委裁决不予执行,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1. 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根据《仲裁法》第63条,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予执行裁定。
  2.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可协商重新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其他仲裁机构再次仲裁。
  3. 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向上级法院申诉:对不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保留仲裁过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