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仲裁请求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情况;
  3.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 申请人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免除)。

先予执行范围限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