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合作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如下:

  1. 合同履行证据:需提供书面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具体条款
  2. 违约事实证据:包括往来函件、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对方未履行约定义务
  3. 损失证明:提供财务报表、支付凭证等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4. 因果关系证据: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5. 履约能力证明:若主张对方缔约时存在欺诈,需提供相应证据

特殊情况下可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涉及《民法典》第500条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