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内容:
-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上述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3项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内容:
上述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3项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