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海事请求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通常包括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报酬等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30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特征,其受偿顺序高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在国际法层面,船舶优先权主要受《1926年统一海事抵押权和留置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统一海事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规范。我国虽未加入这些公约,但在国内立法中吸收了公约核心原则,同时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优先权事项适用法院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