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主要规定如下:

  1. 仲裁协议优先: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不得受理(民诉法第124条)。
  2. 仲裁机构选择:需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6条)。
  3. 仲裁程序启动: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法第22-23条)。
  4. 仲裁庭组成:当事人可约定1名或3名仲裁员,未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法第31-32条)。
  5. 裁决效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民诉法第237条、仲裁法第58条)。

民诉法特别规定

  • 仲裁协议无效时可直接起诉(民诉法第124条)
  • 仲裁裁决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4条)
  • 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适用特殊程序(民诉法第2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