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 收取租金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可因承租人违约行使留置权。
  • 船舶所有权保留:租赁期间仍保有船舶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
  • 监督使用权:有权检查船舶状况及承租人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合同解除权:承租人严重违约(如拖欠租金、擅自转租)时可解除合同。

船舶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 适航保证:交付船舶时需确保适航性,符合安全与环保标准。
  • 权利瑕疵担保:保证船舶无所有权争议或第三方权利限制。
  • 维修义务:通常承担船舶结构性故障的维修(光船租赁除外)。
  • 不得干预营运:定期租赁中不得干涉承租人合法的船舶运营活动。

特点:

  • 风险转移滞后:船舶灭失风险通常在交付后转移,区别于一般动产租赁。
  • 责任双重性:可能同时承担船舶所有权人责任(如污染赔偿)和合同义务。
  • 行业惯例优先:权利义务常受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和航运惯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