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二节对船舶优先权作出了专门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 法定性: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 优先性: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 从属性: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 秘密性:不以登记为要件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
  2.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3.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港口规费
  4. 海难救助款项
  5.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 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船舶灭失
  • 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