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二节对船舶优先权作出了专门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 法定性: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 优先性: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 从属性: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 秘密性:不以登记为要件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
-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港口规费
- 海难救助款项
-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 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船舶灭失
- 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