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内容和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或变更。
  2. 依附性:优先权依附于船舶本身,不因船舶所有权转移而消灭(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届满除外)。
  3. 优先受偿性:优先权人可就船舶拍卖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甚至部分担保物权受偿。
  4. 秘密性:无需登记公示即可对抗第三人,区别于船舶抵押权。
  5. 时效性:我国《海商法》规定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6. 标的特定性:仅限于船舶、属具及未收取的运费等特定财产。